- 办案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2016年3月11日 -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件发生于2015年12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将卢某与陈某之间的民事纠纷移交至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涉嫌传销。经过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发现卢某涉嫌组织、介绍他人加入“中国蒙商”传销组织。卢某通过交纳365元加入该组织,成为实习员工并获得发展人员资格。之后,他又介绍了王某和李某加入,按要求介绍发展15人即可获得正式员工资格。为了尽快获取正式员工资格,卢某以自己和亲属的名义交纳了4745元,成为正式员工。卢某的下线王某又介绍了李某、何某和陈某等15人加入。截至案发,卢某和其下线共发展了41人参加传销活动。卢某在入职期间共获得6400元报酬,其中包括工资、提成等。然而,传销公司声称转型后无法支付工资和提成。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卢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该局对卢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与传统传销案件相比,本案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首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参与传销。卢某为了获取高额提成,竟然借亲属的名义自己垫付入门费。其次,传销方式多样,包括投资理财产品、购物返利等。再次,支付方式更便捷,如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最后,传销与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相结合,使取证和认定更为困难。
案评人朱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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