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张天明在被告席上2013年5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从2016年3月开始,张天明及其团队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互助”为名,采取培训、宣传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骗取财物。要求参与者以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心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期间,宋文军等10名被告人通过加入公司后的张天明的安排,开展传销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发展会员,收取巨额费用。同样,查方胜等8名被告人也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各种方式发展下线、接单护盘,为“善心汇”公司删除网络负面信息和拍摄宣传片。截至案发,查方胜一共发展下线会员25595人,下级网络有24层。林明慧、张泽文明知道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林明慧的掩饰犯罪所得金额为1.2亿元,张泽文明的为1300万余元。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总数超过598万人,涉案金额达到1046亿余元。
此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天明等人通过“善心汇”公司微信群煽动600余名会员于2017年6月9日至11日先后到公共场所进行请愿示威活动,要求违法要求,拒不听从治安管理人员的劝导,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查方胜在张天明的安排下负责长沙市的聚集活动,韩明为现场负责人。2018年12月14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张天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亿元;查方胜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宋文军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林明慧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26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一审宣判后,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林明慧等24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7年7月17日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已公开了795起关于“善心汇”传销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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