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华、吴某花、陈某在对外宣传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后,利用捐款仪式宣传组织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判处相应刑罚。金某华、吴某花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中,“云数贸”为传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而“云讯通”是其下级传销组织,延续了“云数贸”的传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活动。2014年7月,金某华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自称张炎的人,被宣传介绍了“云数贸”,并支付了3万元加入了宁夏云数贸公司。接着,金某华在兴安盟注册了分公司,并负责实际业务管理。
实际上,金某华注册的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只通过电脑给下线报账单。此外,金某华还加入了“云讯通”传销组织,宣传称投资能获得原始股、蓝筹股,并振兴民族互联网、成就平凡人。他还组织吴某花、陈某等人参加该组织的活动。金某华为宣传“云讯通”,组织了上千名会员加入。
为扩大“云讯通”在兴安盟的影响,金某华负责联系赖彩云申请修建一所以“云数贸”张健命名的希望小学。金某华还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并宣传虚假信息,要求接受捐赠的学校以“云数贸张健希望小学”冠名。金某华、吴某花、陈某还被任命为“名誉校长”。这些活动使得一些人误信了传销组织的合法性和经济实力,加入其中。
2017年5月底,金某华、吴某花、陈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金某华、吴某花、陈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恢复法庭宣判后,金某华、吴某花提起上诉,声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二审法院宣判其无罪。
经过二审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金某华、吴某花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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