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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茵曼金”会员五名头目涉嫌违法,获刑

浏览:89|时间:2023-08-13 14:26:52
“审判长,我是购买健康产品的,最后怎么就变成了传销了呢?” 这是北流法院近日一审审结的“茵曼金”传销案的一名被告人在庭审当中的陈述。同案的另外四名被告人也有类似的想法,以为自己注册的是“传播健康、造福人类”的健康产业发展公司,不曾想却陷入了非法传销的陷阱。近日,北流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案情经过

广西茵曼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滕某贤(另案处理)于2004年8月31日在南宁市注册登记成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螺旋藻、海参牡蛎颗粒、金花茶牡蛎颗粒等相关产品为依托,通过网络平台,打着“传播健康、造福人类”的幌子发展会员。茵曼金以销售保健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一定金额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层级关系安置,会员按照人数计酬,设有各种奖励机制,诱使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从下线人员的投资金额中获得奖励资金。

2017年6月至9月,本案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覃某某、李某某先后注册成为茵曼金的会员。随后,他们积极宣传推广茵曼金,引诱他人通过购买产品、注册会员换取积分,并诱使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以此获取奖金和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覃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层级组成网络,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五名被告人在茵曼金的级别、推荐人数、推荐团队下人数、推荐团队下业绩、网络图层数、网络图下总人数、总业绩等具体情况及其各自的从犯、自首、坦白、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01、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被告人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被告人覃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4、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5、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以各种惠民、利民为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吸引人们的加入。尽管传销的模式并不复杂,但出于利益的诱惑,很多人往往不能保持头脑清醒,最终误入传销的陷阱而不自知,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典型的例子。法官在这里提醒,传销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求参加者缴纳“入伙费”;二是推动参加者发展下线;三是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一旦发现自己遇到了传销组织,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被诱惑蒙蔽判断;如果不小心误入传销组织,首先要想办法自我保护和救助,然后积极寻求警方和他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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