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兵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下线人数达4979人,下线层级达99层,发展总业绩1.6亿余元,非法获利31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被没收。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唯宝汇”商城以“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为名进行大肆宣传。参与者需缴纳固定门槛费以获得入会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组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下线会员。
该网络传销组织分为三个阶段三种模式。一是珠宝会员计酬返利模式,交12000元注册成为会员,可获得24000积分,其中一半可提现,还可获得同等价值的珠宝、手表。二是唯宝汇计酬返利模式,根据会员缴纳金额的不同,分为五个等级,并按发展会员的人数和缴纳金额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三是唯宝汇祥云资产包模式,根据会员购买金额的不同,分为五个等级,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和缴纳金额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泽兵加入“唯宝汇”,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并在会议上讲课宣传。2016年初,与他人合资开设唯宝汇工作室,用于宣传入会及获利模式、引诱他人加入并协助注册缴费、购买商品。
经审计鉴定,被告人杨泽兵利用其妻子和女儿的银行卡,从唯宝商城传销组织提取现金1626374.35元,消费1556783.78元,共计非法获利3183158.13元。经鉴定,赠送给会员的“蓝宝石”戒指估价为2400元。
2018年8月31日,永川区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泽兵的妻子名下房产予以查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泽兵在传销活动中担任宣传推广、协调职责,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违法所得3183158.13元被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泽兵提出:1.未使用其妻子和女儿的银行卡提取现金;2.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三年徒刑。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的非法获利3183158.12元有误,最多不超过111.4万元;2.杨泽兵在一审中退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请求二审改判三年徒刑。
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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