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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扩大!社保费阶段性缓缴范围再扩大!

浏览:83|时间:2023-06-13 05:06:5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共同下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公布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的缓缴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对特困行业扩大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政策,同时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文件为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五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不得自行扩大缓缴行业范围。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企业应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以确保职工权益。如果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通知还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同时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受益范围,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是本次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该通知对于缓解企业负担,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政策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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