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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公司“优选千通”遭查处后,代理商与公司互相起诉,追求退款

浏览:98|时间:2023-08-09 20:53:13
鹰鉴获悉,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千通公司)传销案案发后,数十名该公司的下游代理商和会员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返货款。同时优选千通公司也开始起诉下游代理商退还货款。

鹰鉴获悉,2017年12月28日,优选千通公司与上海鲜语公司签订了经销商购销合同书》,上海鲜语公司授权优选千通公司在全国微商渠道销售慢燃牛奶等产品。

自2018年1月起,优选千通公司分别与江苏苏浙等公司和张某签订购销合同书,授权上述公司和个人负责本团队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体验官等级别会员的发展、报单、充货、物流、退款等日常管理。

为了保持商品的畸高售价,维持各级会员的返利,为其继续发展团队牟取非法利益创造条件。优选千通公司利用对慢燃产品的独家控制地位,通过公众号发布一系列通知、公告,限制产品销售渠道,控制销售价格,实施价格垄断,禁止乱价,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截至7月31日案发,优选千通公司通过传销的方式,共发展有效会员64836人,收取会员资金5亿余元。

优选千通公司传销案案发后,数十名该公司的下游代理商和会员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返货款。同时优选千通公司亦起诉下游代理商退还货款。

鹰鉴了解到,从2020年以来,朝阳区法院对外披露了55起相关案件的判决书。

鹰鉴在其中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优选千通公司诉称,2018年3月16日,优选千通公司与张某在朝阳区签订销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优选千通公司授权向张某分别以每提98元和每提108元两种价格提货,并由张某通过微商渠道销售“蒙牛慢燃纤维奶昔牛奶产品”,优选千通公司则负责经营销售产品以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销售进度计划和总销售额。

合同签订后,每当有终端消费者通过微商平台下订单,张某就负责代替优选千通公司管理下的各代理商将产品通过物流公司发送至终端消费者手中。

2018年4月起优选千通公司的上家供应商断货,优选千通公司已不能履行合同中的部分供货责任。目前张某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销售行为,也停止该产品的销售活动。

优选千通公司还诉称,其在清算项目账单时发现,按照实际发货量和销售单价计算,张某私自截流了14437866元货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朝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且就此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优选千通公司的起诉。

同时,鹰鉴在另外一份判决书中看到,来自内蒙古包头市的优选千通公司下游代理商曹某同样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优选千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86730元。

曹某诉称,优选千通公司是蒙牛慢燃纤维奶昔牛奶的总代理商,其是与之合作的下游代理商,因市场的变化,双方的销售代理合作已无法继续。现尚剩余云库存885提,总计货款86730元。其向优选千通公司提出了退款请求,但是优选千通公司迟迟不履行其退款义务。后经多次沟通,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退还货款,故诉至法院。

朝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优选千通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且就此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故应依法驳回曹某的起诉。

朝阳区法院驳回曹某的起诉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曹某上诉称,京山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优选千通公司的行为构成传销行为,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一审法院依据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优选千通公司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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