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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时间:2022-02-13 19:18:25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与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起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组,拥有200股的选举票数。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的,每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ד需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股东代表监事”。股东可以将全部票数平均分配给每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上述议案12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应选出非独立董事4人和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即,某股东持有公司100股股份,议案1中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为6名,则该股东对选举非独立董事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为600票(100股×6=600票)。股东可以将600票平均投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600票全部投给其中一位或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该股东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600票。

提案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实行分开投票。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即,某股东持有公司100股股份,议案1中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为6名,则该股东对选举非独立董事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为600 票(100股×6=600 票)。股东可以将600票平均投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600票全部投给其中一位或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该股东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600票。

其中,第3项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应选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2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标签:交易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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