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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2-02-17 17:47:55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所谓3层的标准,是传销犯罪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定标准,不是传销活动的性质判定的数量标准,具体可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致富路不通,竹篮打水一场空;传销骗人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当前,传销犯罪愈演愈烈,特别是网络传销犯罪日益猖獗,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提醒广大群众,对传销组织要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参与传销害人害己,最终必将血本无归。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二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犯罪,两高一部的意见列举了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情形,其中4中情形是详细的列举,还有一种是兜底,特征就是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陶虹作为公司的股东,提前退出是否躲过一劫?未必。如果张庭、林瑞阳被认定存在犯罪行为,而陶虹对于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就是她提前退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只存在部分竞合,只有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不过,由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并且本条较之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为此,对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本条,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并不在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至于组织者、领导者,指的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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