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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的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2-03-19 11:32:20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首先从股权在夫妻财产中的地位来说,当夫妻双方都为公司股东时,持股比例并不影响所有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的属性。最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持有股份分别为80%和20%,未进行财产分割的证明,则公司所有股权的出资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

公司控股股东是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5.9%股份。豪信液压股东为马金星和董兰波,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人通过豪信液压、众博信息,加上直接持有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8.19%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判断个人股权的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析增值是否与夫妻共同或一方的经营行为有关。如果该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增值不能与投入的时间、智力或体力成本相区分,一般认为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光明公司是两人登记结婚后注册成立,且双方均确认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公司股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两人并未签署书面协议对夫妻财产做出特别约定,公司其他股东亦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光明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审理结束后,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请求,判决其分得一半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可以直接转让股权了。

案例:(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3827号——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转增资本虽然占用了公司在原、被告婚姻期间产生的部分未分配利润即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增资行为并不改变股权的属性,仅仅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增值,股权仍然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标签: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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