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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

时间:2022-03-21 11:00:37

第一,犯罪对象。被害人错误处分的财物是什么,如果有证据证明向被害人出售USDT的卖家系诈骗团伙成员,其在收取人民币后并没有实际交付相应的USDT,被害人在平台上看到的只是一个虚假的数字,则侵财对象是人民币;但如果卖家并非诈骗团伙成员,其正常出售USDT并收取人民币,则侵财对象是充入平台的虚拟币。显然,仅凭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对象是虚假币还是人民币,这又关系本案流入被告人张三卡上的资金能否认定为赃款的问题,后面会加以分析。

构成洗钱罪的案例:2019年12月,被告人李冠德等人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收取上线转入的上游犯罪赃款,通过在数字交易平台购买USDT加密数字货币方式转移赃款,帮助上游犯罪掩饰赃款的来源和性质。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等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购买加密数字货币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7]

虚拟货币领域,如果某个空气币、诈骗币的项目方卷钱跑路,然后被认定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那作为代投的相关人员是否也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此处的代投,既包括拿到份额后向散户募集以太坊或USDT等再由自己进行投资,获利后按比例分配利润的传统代投方;也包括单纯的作为接受散户投资者资金,从每笔资金中固定收取佣金的代理方)。

最后,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行为人恶意取得应予追赃和善意取得阻却追赃的原则。善意取得就是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阻却追赃,就意味着合法取得。既然支付合理对价可以合法取得赃物,那么张三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合理对价出售USDT而取得赃款,同理也应当视为合法取得,否则,作为张三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售出的USDT应如何处理?而如果向张三买币的资金也同样是上一手善意取得,则赃款的定性本应阻却在上一手,根本不能追及到张三。

在虚拟货币领域,如果某个空气币、诈骗币的项目方卷钱跑路,然后被认定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那作为代投的相关人员是否也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此处的代投,既包括拿到份额后向散户募集以太坊或USDT等再由自己进行投资,获利后按比例分配利润的传统代投方;也包括单纯的作为接受散户投资者资金,从每笔资金中固定收取佣金的代理方)。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玮等人明知“酷神”所在的诈骗团伙在利用虚假期货交易APP“瑞达期货”诱骗被害人存入钱款,仍通过在网络上贩卖数字货币USDT的方式吸收赃款,赚取抽成,并将赃款在其持有的14个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以达到掩饰、隐瞒钱款性质的目的。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玮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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