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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考评

时间:2022-03-23 14:12:30

第六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考评每2年进行一次。具体的考评指标、计算方法、考评索要资料及考评日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考评。

10月22日,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了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并就前三季度外汇市场运行特点、跨境资本流动情况、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影响、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支持企业汇率避险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以下为要点提炼: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实收外汇资本金不足法定数额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补足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对未按期限补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

今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厦门地区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及时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试点相关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进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直接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辖区4家试点银行累计为8家试点企业通过便利化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亿美元,试点业务规模增长为扩容前的3倍。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豪声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将不断优化试点工作管理,支持更多诚信合规的市场主体参与试点,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形成“越诚信越便利”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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