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3 14:53:25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批复。对全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对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准予换证或者不准予换证的批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按照终止外汇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准予换证或者不准予换证的批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不准予换证的按照终止外汇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境内机构须凭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帐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逾期未报告的事项,企业应提交现场报告情况说明及报告表至外汇局现场报告。报告表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福建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情况说明可参考范本填写。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开户单位名称、最高限额等账户信息的,应当持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帐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账户变更核准件”(见附件四)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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