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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吗?

时间:2022-04-02 13:55:16

为统一和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的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防范化解工伤保险基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现规定如下。

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与员工约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标准,或自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等等,这些行为一方面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导致职工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遭到缩水,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得到司法实践的肯定和鼓励。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您描述的情况,先由用人单位支付;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标签:伤保险 保险 基金 工伤保险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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