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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2-04-09 09:14:22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适用的前提应是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故意驾驶或者遗弃车辆离开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为保险合同的起草人,必须向订户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因此保险公司根据该条款要求赔偿豁免也必须承担很高的提示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约一半内容采用红色字体,字体太小,不足以引起用户的注意,因为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所以该免责条款对用户不产生法律效力。

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形?依据《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六条是否属于免责条款。首先,从《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六条的内容看,所列七种保险赔偿所针对的损失情形,其保险责任所针对的损失范围十分明确;同时,从该第六条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位置看,系其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第一条,位于该章的“保险责任”部分,而不在该章的“责任免除”部分。因而,由此判断,以上《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六条的内容,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也即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内容应当是明知的,该内容对双方具有合同效力。

机动车辆保险指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就发展历程来看属于比较年轻的险种。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许多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其中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即便保险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标签:保险 保险条款 动车 机动车保险 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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