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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由投保人享有的原则

时间:2022-04-09 09:20:37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应由保险人举证证明其曾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

而应答问卷的原则就是:问到了,有就告知,无则不用告知;没有问到,无论有没有,均无需告知。这个原则的依据就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有立法例规定,利他保险合同投保人行使解除权需得到第三人同意,如《韩国商法典》第639条规定,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合同的,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由投保人享有的原则,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又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合同解除的阻却作了规定,主要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通过向投保人支付相应对价、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赎买),将该情况通知保险人,即可阻断投保人的解除权。该规定应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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