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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09 09:47:37

在今年11月份后,有一部分人的养老金待遇是会提升的,其中就包括了我们国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挂钩的方面以及体制细节方面跟职工养老保险不同。在2014年2月24日的时候,我们国家人社部以及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文件。

转移方式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若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答: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在外地工作单位办理的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按照人社部(2014)17号文件,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标签:保险 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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