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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2-04-09 10:39:51

第一,土地的规划用途属于影响财产拍卖的重大信息。执行法院没有调查到土地的规划用途已于2011年变更为“公共绿地”,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土地性质的说明为“住宅”,没有对该规划用途的变化情况予以公告说明,属《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规定所称的“文字说明、瑕疵说明严重失实”的情形;

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案中,A法院在拍卖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前,仅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未同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发布,违反法律规定,影响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拍卖行为应予撤销。

2.过户时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对于过户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法院也通常一揽子解决,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由竞买人承担。

A法院在执行甲银行与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在乙公司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作出答复后,A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组织拍卖,丙以最高价竞得。A法院出具拍卖裁定,裁定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相应权利归丙所有,丙可持拍卖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

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施行之前,还是施行之后,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都是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甚至更为细致的载明“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等类似内容。

分用地性质为划拨的法拍房可能无法正常过户,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过户。在法拍房拍卖公告中已经披露存在无法过户风险的房屋,在拍卖成交后可能无法完成过户。例如,法院拍卖的开发商已经修建完毕但尚未办证的房屋,在拍卖成交后可能无法办证,也无法过户。

标签:人民 司法拍卖 拍卖 法拍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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