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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仅受行政监管措施处理

时间:2022-04-27 11:55:30

有效配置资源,主动将地产、物业、煤炭、船舶和矿产资源等非主业资源划转其他央企。支持地方发展,西沃客车、长征特种车、粤海风电、中航林业、中航三鑫等企业股权转让给地方政府。盘活低效闲置存量土地,回血促进航空主业关键核心领域发展。

广东中航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上市公司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专业从事建筑安全节能玻璃和特种玻璃的生产,在深圳石岩和惠州大亚湾建立了现代化工厂及生产基地,占地25万平方米,广东中航特玻引进德国生产线,能够生产防弹玻璃、防火玻璃、光电玻璃、三维热弯玻璃等全系列玻璃产品。公司产品满足欧美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除了供应国内市场还可以出口到全球市场。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珠海市,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实力超强的大型中央企业。中航通飞由中国航空工业、广东粤财投资公司、珠海格力航空投资公司等共同投资设立。航空工业通飞旗下拥有中航重机、中航三鑫、中航电测3家国内A股上市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一家以通用飞机研发制造、运营服务为主的航空企业。公司总部设在珠海市,生产基地分布在广东、湖北、贵州、河北等地,还100%持有美国西锐飞机工业公司的股权。

[5]实践中也有案件因监管措施被起诉的,被认为不构成重大性。如2021年1月,深圳金融法庭就朱某诉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这是全国首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仅受行政监管措施处理而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虽然立案,但实体上并未支持。经依法开庭审理,并依法调取中航三鑫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法庭认为中航三鑫公司的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大性程度。

在缺乏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判的情况下,虚假陈述行为往往成为案件首要争议焦点,审理法院会对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审查。例如,深圳中院在“中航三鑫”案中判决认为,中航三鑫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等问题所涉金额占总体资产比例较小,不属于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6]上海高院在“界龙实业”案中判决认为,界龙实业未披露第一大股东借用两自然人证券账户持股的行为未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7]上海金融法院在“绿庭投资”案中判决认为,绿庭投资未披露借款和投资进展不构成隐瞒“重大利空消息”,且绿庭投资股价未受影响,进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8]

情形三:虽然不存在行政处罚,但存在行政监管措施,最终法院否定重大性。如在“中航三鑫案”[19]中,虽然中航三鑫公司并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受到行政监管措施,法院认为:“对于涉案相关事项和数据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应当从数据误差占比、事件性质、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中航三鑫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等问题所涉金额占总体资产比例较小,不属于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标签:上市公司 公司 投资 投资者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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