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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

时间:2022-04-29 10:46:33

在外汇市场上,主要有四类参与者:①外汇银行,主要包括专营或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商业银行和开设在本国的外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②外汇经纪人,即介于外汇银行之间或外汇银行与顾客之间,为买卖双方接洽外汇交易而收取佣金的汇兑商。③顾客,包括:交易性的外汇买卖者、保值性的外汇买卖者和投机性的外汇买卖者。④中央银行,基于管理外汇市场、稳定汇率的目的而通过参加外汇市场交易来干预市场。

不合法。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3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根据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

以办理集团内部企业融资为主,对集团内部企业可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兼营外汇借款;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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