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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

时间:2022-05-05 11:53:43

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本规定关于成员企业资格、额度等要求的情形,允许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视具体情况,根据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主动送教上门,做好重点企业面对面辅导。外汇局济宁市中心支局筛选重点企业名单,联合各银行对重点企业开展送教上门,了解企业急忧盼,精准推送产品、精准对接需求,实现外汇业务“一对一、面对面”辅导全覆盖。今年以来,该局靶向发力,陆续走进太阳纸业集团、兖矿能源等10余家大型企业,其中通过推动跨国公司用足用活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措施,累计为企业节约财务成本5000余万元。

落实政策指导,释疑银行政策执行疑问。外汇局济宁市中心支局主动搜集银行疑问,针对银行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业务座谈会方式对20余项政策疑问给予解答,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办理合规性。同时,对24家外汇业务银行进行全方位政策培训,内容包括跨境投资政策、跨境信贷政策、资本市场及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业务,从内控管理、政策传导、金融服务等方面对银行提出要求,提升业务人员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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