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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时间:2022-05-05 12:05: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第15条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含其成员公司)应在取得证监部门、国资委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汇登记。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变更)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联合工作机制申请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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