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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时间:2022-05-31 15:21:13

管理人认为,该情形不会发生。若届时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法律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以第82条、第85条明确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照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分类实行分组表决。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调整,还将另设出资人组。

具体到破产业务实践,一个债务人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大致要经历破产决策、破产申请、破产受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或破产清算几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事务所可以利用专业优势提供的服务类型非常丰富,笔者根据多年破产业务实践结合债务人企业破产流程进行总结如下。

第二,银行债权人没有资格提出重整计划,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重整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据一个良好的重整计划来推动,重整计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关系重整程序的成败,也关系着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但比较遗憾的,依据《破产法》第80条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机构或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的做法,这就剥夺了银行参与重整计划拟定的权利。

提出: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6个月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标签:人民 债务 破产 破产管理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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