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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中本应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

时间:2022-05-31 15:35:56

虽然在《企业破产法》总则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在企业破产时,保护职工的权益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去年审结的合浦县商业大厦、合浦县工业供销公司两起“僵尸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启动了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工安置、税务清理、企业注销等关键环节通力合作,仅用时39天便完成司法出清,安置了273名职工,处置了47位债权人的51笔债权。

2.保障职工生存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受偿的债权人即为企业职工。在《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中亦强调要“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因此第三方垫付款项应当实际保障了职工生存权才可按照职工债权受偿。当然,职工债权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实际发放给职工的款项,未发放到职工手中的款项就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清偿。

依照九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部分职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需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且部分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系通过江西省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支付,如九家企业注销,则该部分安置费用将无法继续进行补助。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展开调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职工的安置,安置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管理人工作的稳步推进和有序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破产进程,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破产企业中本应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实际上职工并未得到,而是被转移给接受企业。这些企业资产被接受后,其产权归属仍未得到解决;二是破产企业财产,特别是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经公开拍卖,或人为低价转让,使土地使用权资产白白地流失;三是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追索不力。四是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本应属于清偿范围,但在破产清偿时,原办的各种类型第三产业往往乘机否认破产企业的产权,而不列入清偿范围,使得国有企业以各种投资形式形成的“三产”产权转移到集体或个人手中;五是破产时机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破产时机越晚,则资产流失率越高。

标签:企业 破产 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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