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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不受破产清算程序

时间:2022-05-31 15:37:53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直接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别除权制度。大陆法系的破产法有关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范围比较广泛,除担保物权外,还包括法律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典权、让与担保所有权、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债权等。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别除权人就担保其破产债权的特定财产而行使的,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限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排他地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此种优先受偿性,不仅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也优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包括破产费用在内的各项债权只能在别除权人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后,如果该特定财产还存有余额,才能就该余额部分进行分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有担保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并要求担保物权人书面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担保物权人对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还的权利。

(2)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标的物属于债务人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前为管理人接管(除已经被担保权人占有的外)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管理人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其他债务人财产区分。

本次《指引》规定,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的原则。公司拟调整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仅当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时,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从债务人无担保财产中的优先随时清偿,更不同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根据社会政策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之权,即可继续个别执行。

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地位。既然担保物权都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构成别除权,优于它的工程款优先权更加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成为别除权的根据,从而对特定财产具有优先清偿地位。破产程序中如果否定建筑工程款受偿的优先次序将使司法出现极不统一的局面,这同民法典以及破产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目的是不相一致的。加之《企业破产法》在认可担保权优先的同时,并未对由其他实体法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予以否认。

标签:债务 宣告破产 清算 破产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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