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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在执行破产程序过程中丙

时间:2022-06-16 11:54:09

2020年2月24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在执行破产程序过程中丙公司申报了债权,而甲集团破产清算管理人审核认为丙公司仅对该宗抵押土地享有抵押权,对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抵押权。丙公司为在地上建筑物变价销售时优先受偿,请求人民法院对丙公司合法享有的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权予以确认。

综上可知,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已建成建筑物或建筑物已建成的部分需一同被设立所有权抵押,这才是所谓“房地合一”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为限制抵押权人的权利。法律同样给予了抵押权人一定的保护,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将新增建筑物及新增部分一同请求处分,虽无法就无抵押权的建筑物变价所得优先受偿,但客观上增加变价财产数量可以让变价所得价款更有保障。晟曌律师在此提示,在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切勿遗漏约定抵押物,同时应注意核查义务人对不动产享有权利是否存在瑕疵,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丙公司所遇情形,从而额外增加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合一”的原则,但该条款适用存在除外条款和前提条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抵押权作为他物权,应以抵押财产自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至本案起诉前,甲集团未办理涉案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不具备设立抵押权的基础。最终人民法院未支持丙公司对涉案抵押土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的主张。

建设工程行业领域内,各建筑企业为解决巨额资金周转问题,常就土地或建筑物进行不动产抵押,以此从银行处获取贷款,或从其他市场主体处获取借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主体因不明土地抵押和建筑物抵押的联系和区别,致使抵押权最终无法实现。本篇文章晟曌律师将通过一则案例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与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典当权、租赁权。地上权: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它的实质就是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指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使用的权利;抵押权: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的使用期限内有以土地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或其他担保的权利;租赁权: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使用期限内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收益,承租人即取得该块土地的租赁权;

7.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标签:人民 清算 申请 破产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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