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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担保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时间:2022-06-21 09:57:23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对于九民纪要第59条的规定未再保留,只是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也看不出最高法院的态度,但笔者认为九民纪要的规定对于物尽其用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因为抵押权负担的涂销,更有利于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使第三人能够更为准确地判断抵押物上的负担情况,从而有利于充分实现抵押物的价值,同时对于抵押权人也不会造成任何不当的损害。

在房贷没有还清之前,房屋产权还是抵押给银行的状态,所以在还清房贷后,房贷用户首先要求银行撤销抵押登记,同时要让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然后持银行还给房贷用户的房地产证、他项权利登记证、涂销抵押证明等资料去房管局办理解压手续,只有办理了房产解压手续后,房子才算真正意义上归购房者所有,购房者拥有房屋产权后才可以对房屋进行产权转让。

(46)对于一般抵押权而言,在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完全得到清偿后,抵押人便可请求涂销抵押权的登记,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之前,无论是作为债务人的抵押人,还是作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均无法请求涂销抵押权的登记。然而,最高额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的特殊性在于:最高额抵押权仅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这一点出发,所得到的结论似乎便是:只要债权人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实现了担保物权,抵押人便可请求涂销抵押登记。这种处理模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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