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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时间:2022-06-24 11:03:19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管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发行人及昆山维康分别持有编号为04155974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及昆山维康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发行人及昆山维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分别在外汇管理局东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办理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分类结果均为A类,可依法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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