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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投资者诉利源精制及原公司部分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22-06-30 17:13:52

2021年12月31日,利源精制(股票代码:002501)股票索赔案件获得重大进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利源精制及原公司部分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这是该案获得的诉利源精制及原公司部分高管的首批胜诉判决。(*ST利源维权入口)

甲银行(委托人)与乙信托(受托人)成立“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投资于利源精制定增项目。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乙信托对利源精制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信托管理方式为主动管理型,我司拟设立利源精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委托人投资新沃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利源精制定向增发股份的认购”;“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权及质押情况”项下载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数为0股”。

2021年9月17日,辽源中院开庭审理投资者诉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公司部分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辽源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投资者因利源精制虚假陈述导致的各项投资损失金额以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金额为准。参与虚假陈述的原公司部分高管对利源精制的赔偿义务在30%至9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辽源中院判决认为:投资者因利源精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故利源精制的赔偿金额应当受重整计划约束。即核定损失金额不足1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予全额赔偿;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比例予以赔偿。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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