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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时间:2022-07-18 10:26:13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同投资者投资不同券种面临的税收规则不同(见表1)。具体而言,对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券商自营部门来说,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政策性金融债不免,同时这些机构以配置为主,由于国债持有到期利息收入免税,配置国债相较于国开债成本更低;而对公募基金、资管等广义基金类机构来说,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免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没有区别,但政策性金融债尤其是国开债绝对收益更高,因此这类机构更偏好国开债。此外,不同机构考核制度及政策因素也会影响投资偏好,例如部分金融机构实施税前考核制度,因此在考虑投资标的时较少考虑税收因素。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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