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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做市商,刑事风险在哪里?

Time:2023-10-03 Click:95


Maker),一个听起来高大上的名词,往往与股票、期货等金融领域的术语联系在一起,让无数小白对其中的专业度与高门槛望洋兴叹。做市商出现在币圈,两者一叠加量子状态,更加让人看不懂了。

其实,做市商也不是什么多高深莫测的东西,它是由荷兰人发明,为了解决市场中流动性而设计的。简单而说,就是市场中的你想以 100 的价格买一手某股票(可以是期货或者某种加密货币),然而这个价格或者这个时间点是没有卖家的,但如果一直没有合适的卖家,那交易一直无法发生,这个市场势必缺乏流动性。我们知道,缺乏流动性的市场,有价无市,资金与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最后往往是走向衰落。这时候,一个二道贩子出现,愿意以 100 的价格卖给你一手股票(期货或加密货币),而他的这一手源自于他曾经以 90 的价格从上家购入,这样一来,你买到了股票,他赚到了钱,交易所抽到费用,大家都有美好的未来。

所以说,做市商是一个成熟市场应有的机制,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充当了润滑剂。币圈也不例外。

如今,币圈很多交易所,也有一些做市商,让大家在加密货币这个领域更好买(quan)进(bei)卖(shou)出(ge)。它的原理和证券市场做市商并无二致,但币圈做市商面临的刑事风险,却要高得多。

Wintermute、Amber Group、B2C 2、DRW Trading 等,不是说全无问题(有些也因个别项目大幅波动而饱受诟病),主要是不受中国刑法规制,暂无讨论的必要,我们主要聊下国内这些交易所的做市商。

首先需指出的是,目前国内数藏二级市场多为寄售、转卖等模式,还暂时涉及不到做市商(但也有可能被操控),我们主要说那些走向地下,隐入到神秘角落的交易所们。

众所周知,九四公告一出,交易所纷纷中枪倒台,纷纷出海谋存,有少部分转入地下。这些千里转进的交易所,因为流量缺失,常常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局面,因此需要做市商来搞活市场,但这往往成为他们的“罪证”。

直接原因在于,九四公告曾明令禁止,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如此一来,如果是外部引入的做市商还好,否则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操纵市场”,我这里不是说构成“操纵市场”罪,当然这个罪名不准确,正确的叫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处罚的是那些在正规、合法证券、期货市场以非法手段“割韭菜”的行为,咱们币圈这个灰色地带,还用不上这个罪名,但如果自买自卖,释放假信息,拉盘出货,是可能触及诈骗罪的,当然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我没说都会构成诈骗罪,但要小心投资者恼羞成怒后的执着(举报)。

除了诈骗罪,还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是经济犯罪届的万金油——非法经营罪了。抛开在实践中的一些定性争议(作为一个新领域的辩护律师,我对这个罪名的滥用持异议),侦查机关很喜欢用这个罪名来一网打尽,因此从合规的角度,这个罪名是一把悬在大脑门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不时就可能就将具有“原罪”的你刺得千疮百孔。

当然,现实中还有些是打着做市商名号的对赌方,直接进行一个赌博行为,毫无疑问,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赚自己该赚的钱,总是大道。

特别声明: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标签:做市商 虚拟 虚拟货币 货币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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