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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银行停办外汇业务应当提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时间:2022-03-15 15:07:40

第十七条银行停办外汇业务应当提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全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拟停办日90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拟停办日60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拟停办日30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批复。对全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对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若文件、资料不真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除给予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外,可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备案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一份送交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一份存档备查。对于不符合条件而不予以备案的,通知书中同时注明原因。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须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联合工作机制申请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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