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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对象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

时间:2022-07-18 11:14:11

答:如果出现了频繁大额消费、短期内出现大额度资金流或者频繁跨区刷卡等,触发了银行的风控模型,就会被银行限制非柜台交易;而在交易虚拟货币、外贸交易、非法平台提现等过程中,如果出现涉案款项流入卡内,公安机关就会向银行发出冻结银行卡的协助通知。如果是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的,不仅会冻结银行卡,还可能会被银行实施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嫌帮信罪、诈骗罪等。

二是转移环节:账户层层嵌套、资金多方划转。诈骗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止付、冻结措施,往往快速转移涉案资金,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境内“水房”(洗钱团伙)实施转移。境内组建洗钱工作室专门从事诈骗资金转移,形成境外人员实施诈骗、通过聊天软件指挥境内“水房”快速转移洗白资金的黑色产业链。二是“跑分平台”拆分交易。资金通过“跑分平台”等非法支付平台进行大量拆分,转移至普通群众受高额利诱实名开立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三是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诈骗分子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向境外转移涉诈资金,查控难度大。

导言:因虚拟货币交易导致平台账户和收款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一直是虚拟货币交易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924通知”施行后,不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限制了中国大陆用户的法币交易功能,但这并不能杜绝虚拟货币的交易。现有被冻结账户并不会随着“924通知”的施行自行解冻,而且还会不断出现新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法院认为,尹某系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虚拟币买卖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银行卡被止付、冻结而被告知其收取的资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尹某在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对象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更换银行卡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交易期间其使用的银行卡多次被止付、冻结,足以认定尹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尹某的行为有别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专门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予以转账、套现,以获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收入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因此认定尹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认为,尹强系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虚拟币买卖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银行卡被止付、冻结而被告知其收取的资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尹强在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对象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更换银行卡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交易期间其使用的银行卡多次被止付、冻结,足以认定尹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尹强的行为有别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专门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予以转账、套现,以获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收入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因此认定尹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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