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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时间:2022-06-20 13:36:08

日前,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新增推出低碳转型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债券品种。这是继绿色债券之后,上交所推出的全新用于支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债券品种,此举有助于进一步丰富ESG债券品类,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能力。截至2022年4月末,上交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2955亿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1220亿元,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绿色领域。

(1)企业债券。自1983年首次发行信用债券以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速。这一市场几乎完全是为国有企业设立的(不过国有企业也可以在其他细分市场上发行债券);80%的企业债券是由特殊类型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下一小节讨论)。企业债券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发行仍须获得批准。企业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交易。

专项建设债券并非基础设施融资专项工具的唯一品种,财政部的地方政府专项债以及发改委的企业专项债也同样用于支持国家重大基建项目。近日,《通知》允许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那么,三者的债券性质、发行主体及资金用途等方面有什么区别呢?

2015年8月,我国首批专项建设债问世,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向邮政储蓄银行定向发行,采用设立专项建设基金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专项建设债券”首次出现于郑州市发改委下发的《申报国家第一批专项建设债券的通知》,原文称“为扩大有效投资,积极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开行、农发行拟近期推出第一批专项建设债券。该债券将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中央财政按照债券利率的90%给予贴息支持。”

一是坚持以引进来为主。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需要大量资本,债券市场开放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国际资本,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而我们最大的优势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人民币债券的投资收益相对较高,波动较小,这是吸引境外投资的主要推动力。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以引进来为主,把境内债券市场这个“主场”建设好,畅通境外投资者入市渠道。

与欧美国家成熟的债券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纪要》),其中提到既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又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理论上两者可以兼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其背后蕴含的利益之间似乎又存在一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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